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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
来源:梁广宙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18
浏览量:480

[案情简介]

2007年12月23日,原告张与被告许、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广州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》,约定:原告作为卖方拟转让其位于某号房给被告许;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99万元,在合同签订时被告许向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;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,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的,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公司和居间方指定人员出具公证委托书,办理赎楼手续,买方应予协助;完成赎楼后,应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;被告须于2008年2月20日之前支付除定金、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23万元至双方指定的账户;买方逾期付款的,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20%的违约金;本合同签订时,买方向居间方支付5940元,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,则此款项作为居间必要费用无须退还,因居间方原因导致的除外。合同签订当天,原告即收取了被告许支付的定金5万元,并于同日将此款项交由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监管。此后,原告未委托担保公司赎楼,亦未依约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。至2008年8月6日,原告提前向银行还贷,注销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。被告许在上述合同签订后,除支付5万元定金外,亦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其余款项。2008年5月30日,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《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》;2、被告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000元,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原告返还代为收取的购房定金5万元;3、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针对原告的起诉,被告提出反诉,反诉请求法院判令:1、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;2、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

[审理结果]

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与两被告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的《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》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未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合同合法有效,当事人均应切实予以履行。上述合同签订后,原告未依约赎楼将房地产权证托管于居间方,而被告许除支付5万元定金外,亦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其余款项,且在涉案房产已注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,仍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,故原告与被告许均存在违约行为,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此,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许支付违约金198000元以及被告许反诉请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,均予以支持。因被告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上述合同,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其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,亦予以支持。被告公司收取的定金5万元,亦应直接返还被告许,但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应向被告公司支付必要费用5940元。遂于2008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,判决:一、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的《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》;二、被告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000元;三、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(其中5万元由被告C公司向被告许返还);四、被告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C公司支付5940元;五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;六、驳回被告R的其他反诉请求。本案本诉受理费2522元、反诉受理费1150元,共计3672元,由原告承担1672元,由被告许承担2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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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梁广宙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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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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