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3月至11月间,原告广州×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市×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网络终端机。被告收取货物后,仅支付部分款项。截止2007年12月30日尚欠人民币104209元。原告多次追讨,被告承诺在2008年4月内付清款项,并与原告签署了《关于延期结款的说明》。期限届满,被告拒不付款。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4209元,并从2008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。
2007年7月1日,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判决:被告深圳市×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×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04209元及利息(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)。